第七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