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绿地内从事摆卖、餐饮、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罚款;

(三)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以被砍伐树木价值的二至五倍罚款;

(四)损伤、损毁古树名木的,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五)损坏树木、草坪、花坛、绿篱、绿带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在城市绿地内擅自搭建房屋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