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恢复原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