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恢复原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