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置执法协管人员。执法协管人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工作,从事宣传教育、巡查检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协管人员履行职责,侵害相对人权益的,本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承担责任;执法协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