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条已修改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保证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