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保证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