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由具备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不得安排执法协管人员从事执法工作。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规定的制式服装,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因行政执法实际需要,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着便装执法。

行政执法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二)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三)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