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处罚权;

(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户外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的侵占人行道、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部门负责的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拆除的行政处罚权;

(六)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执法权。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