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建设和划定应急避难场所,保持水、电、气、交通、通讯系统畅通,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大型活动主办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危险区域、危险源的管理者应当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