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除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活动外,市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居民日常生活,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等应当由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即时清除。

犬类宠物外出须用束犬链牵领,大型犬外出应当由成年人牵领并加戴嘴套,主动、自觉避让行人。严禁携犬进入特定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但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携带辅助犬的除外。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犬只登记、检疫、免疫、收容、处理制度,规范犬只管理。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