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产生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处理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将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