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生产加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确需夜间作业的,应当有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门的证明,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