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生产加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确需夜间作业的,应当有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门的证明,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