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对其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