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立司法鉴定管理、司法鉴定援助、司法鉴定行业重大专项经费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司法鉴定公益性活动,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依法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