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非法干预、阻挠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