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区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鉴定业务,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