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司法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要求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注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公章。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