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