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有效省人大代表长期不联系群众,与固定联系人失去联系一年以上的,由原选举单位相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约谈后仍未积极联系群众的,劝其辞去省人大代表职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