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已修改本规定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已经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移交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行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