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摩托车不按照指定车道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