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本市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