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绿化知识,传播绿化文化,提高全社会绿化意识。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城市绿化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义务植树和群众性绿化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资、认种、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