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发展本土适生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