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发展本土适生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