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