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