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责令限期补植。擅自移植的,由城市绿化行政执法部门处每株树木价值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擅自砍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执法部门处被砍伐树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