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