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一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妨碍绿化或者破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城市绿化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妨碍绿化或者破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人和举报人。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