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附属绿地,由业主负责养护管理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约定实施养护管理。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城市绿化养护费用由养护管理单位承担。没有养护管理单位或者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的绿地、树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