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城市水系、道路建设、公园绿地、生态修复等建设,因地制宜、因形就势的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和生态防护林。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