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用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

(三)申请的建房用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原有住房被征收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

(五)申请人将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的;

(六)申请人将现有住房改作非生活居住用房的;

(七)申请人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未处理结案的;

(八)申请人属于政府集中供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的;

(九)不符合用地申请条件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