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用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
(三)申请的建房用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原有住房被征收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
(五)申请人将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的;
(六)申请人将现有住房改作非生活居住用房的;
(七)申请人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未处理结案的;
(八)申请人属于政府集中供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的;
(九)不符合用地申请条件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