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住房建设:

(一)无自有住房的;

(二)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

(三)住房因国家建设项目征收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的;

(四)因自然灾害、政策性移民等,需要搬迁安置的;

(五)退出原有宅基地向集镇或者农村居民集中建房点集聚的;

(六)现有住房经鉴定属于危房需要拆除的;

(七)符合本条例规定,为改善居住条件等原因需要拆旧建新的;

(八)可以申请住房建设的其他情形。

农村居民申请住房建设因规划实施、古建筑保护、文物保护等不能原址重建的,原有住房、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