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条例/第五章 机构和队伍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招录与语言环境直接关联的公务员、工作人员时,应当把藏语言文字作为重要考试内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 用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兼通人员。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