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州应当开通藏语言文字节目频道,加强藏语言文字报刊、广播、电视工作。报刊刊头、广播电视台标等,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自治州应当加强藏语言文字影视作品、音像制品、报刊、图书等制作、译制、编译、配音、出版发行工作。各级各类图书馆(室)、农村书屋、寺院书屋应当配备藏语言文字报刊、图书、音像制品。自治州倡导和鼓励文艺工作者和科研人员,使用藏语言文字从事文艺创作、科学研究、论文撰写。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