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辖区内的公共场所或者公用设施名称、界牌、交通标识、车辆门徽和个体工商户的标牌、门牌、广告牌等社会用字,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