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城乡风貌建设应当尊重历史、传承民族文化、彰显地域特色。城乡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