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标识的,由文物所在单位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