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文物库房管理制度,馆藏文物必须由2名以上保管人员共同保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文物库房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并经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每年对收藏的文物组织清点,并将清点情况逐级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