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在下列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一)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范围内;
(二)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纪念建筑等历史文化遗迹;
(三)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按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