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一至三倍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