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条有效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