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交纳绿化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