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收取的各项城市绿化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不得挪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