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竹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或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