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园林绿化按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比例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