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五条有效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百分之一。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