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扩建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公园性质和用地规模确定适宜的内容和各项占地比例。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园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