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六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公章、文件、公告、牌匾等,应当冠以"三江侗族自治县"全称。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5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