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加强对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收集、整理、研究、展示和利用,传承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抢救重点文物;对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民族传统特点的标志性建筑、民居、特色村寨和传统村落加强保护。

自治县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大对公益性文化设施的投入,加强文艺队伍建设,培养民族文化艺术人才,支持举办侗族大歌节、祭牛节、侗年节等传统民俗活动和其他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文化活动,积极打造民族文化艺术品牌。

自治县积极发展广播电视和现代网络等传媒事业。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