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