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依法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科技成果信息采集与服务规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依法无偿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和技术需求发布等公益服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将科技成果信息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平台。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承担者将科技成果信息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平台。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